中国人民银行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称,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於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公告指,自11月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於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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