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国务院发布《关於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其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此外,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於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
《规定》亦明确监管措施。规定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从事相关业务等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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