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伟时电子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警示函指出,伟时电子在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时任董秘陈兴才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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