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今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20万元人民币;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指,周清玉於2013-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743万余元人民币;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100万元人民币。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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